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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对美、欧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来源: | 作者:csscweb | 发布时间: 2020-05-09 | 1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商务部2020年5月9日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决定依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具体如下: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9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101.0%,其他美国公司147.8%;瓦卢瑞克德国公司57.9%,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57.9%,意大利IBF公司60.8 %,其他欧盟公司60.8 %。
    商务部于2014年5月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6月,商务部调整了美国和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率。2019年5月,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