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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Council of China Special Steel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CSSC,是由全国不锈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流通企业及相关上下游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平台作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追踪全球最先进和实用的不锈钢工艺、技术、管理及应用的最新趋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务实和创新思维,倡导合作协作文化,构建开放平台。依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及《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www.cssc.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不锈钢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不锈钢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开展不锈钢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资料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开展不锈钢技术、管理和应用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会展等活动,促进不锈钢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不锈钢更广泛地使用,促进不锈钢产品升级,为国家绿色发展、民生改善作贡献。

  (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制定不锈钢产品标准与规范,促进不锈钢行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不锈钢相关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会入会的基本条件;

  (二)拥护本会的工作条例,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个人会员须是本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秘书长组织资质审查;

  (三)会长(或授权人)根据常务理事会原则审核并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其中常务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特钢协会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负责人,可接受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亦可授权本会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承担下列责任: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

  会长单位应委派驻会常务副会长,并在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承担下列责任: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支出均由本会自行支付解决,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为本会支付、垫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由中国特钢企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费标准参照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会费标准执行。本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报告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本会的财务情况协商决定。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2022年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