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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锈钢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Council of China Iron and Steel  Association,缩写:CSSC。是由全国不锈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流通企业及相关上下游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平台作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追踪全球最先进和实用的不锈钢工艺、技术、管理及应用的最新趋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务实和创新思维,倡导合作协作文化,构建开放平台。依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sc.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不锈钢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不锈钢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开展不锈钢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资料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开展不锈钢技术、管理和应用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会展等活动,促进不锈钢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不锈钢更广泛地使用,促进不锈钢产品升级,为国家绿色发展、民生改善作贡献。

(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制定不锈钢产品标准与规范,促进不锈钢行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不锈钢相关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会入会的基本条件;

(二)拥护本会的工作条例,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个人会员须是本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秘书长组织资质审查;

(三)常务理事会审核并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其中常务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钢协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可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亦可授权本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会长执行第二十五条的(二)、(三)款职责;

   (三)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支出均由本会自行解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为本会支付、垫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费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会费标准并结合不锈钢企业的实际情况。轮值会长单位按照钢协会费第一档的10%,即:10万/年;副会长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60%,即:3万/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40%,即:2万/年,会员单位会费按照钢协会费第四档的20%,即:1万/年。

本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报告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本会的财务情况协商决定。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2023年4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