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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来源: | 作者:csscweb | 发布时间: 2019-04-30 | 1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五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率先推进的“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在指标要求方面,该意见指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满足要求。其中,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指标……
    在重点任务方面,该意见指出,要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依法依规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在政策措施方面,该意见指出,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税收减免、奖励、信贷融资支持、差别化电价等。根据该意见,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