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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信部发文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
来源: | 作者:csscweb | 发布时间: 2020-02-04 | 3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以来,部分地区备案实施了一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项目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有的存在“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的问题,一些项目在布局、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

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并作为反面典型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通报。

二、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

各地区要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全部拆除到位。以上相关要求不落实的,已投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到位不得复产;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在确认以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前不得开工。自查自纠结果(包括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每个项目的上述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查处整改情况等)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相关政策措施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

四、加强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位,并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控,从严管理,违规必须坚决整改、问责处理。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不断提高超低排放达标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取得实效。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通知》

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有关方面扎实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到2018年底已提前两年超额完成全国“十三五”时期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上限目标任务,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行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改善。但是,在部分地区备案实施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过程中,一些项目存在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等问题,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防范出现新的产能过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为什么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

当前钢铁行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粗钢产量连创新高,容易引发供需失衡。近年来粗钢产量连年增长,2019年再创新高,容易引发市场供需失衡。二是一些产能集中投产,供需失衡风险加大。与置换退出的旧装备相比,新建冶炼装备生产效率更高,存在加速引发新一轮供需失衡的风险。三是产能转移科学论证不够,结构调整难及预期。在产能转移过程中,部分地区大量无序承接域外转移产能,在钢铁企业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容量空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的影响方面缺乏科学论证,结构调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从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来看,现有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政策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需要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台新的政策,为防范新政策研究制定期间产能供需失衡风险进一步加大,有必要暂停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通知》明确,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

三、怎样开展钢铁产能项目的自查自纠 

各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范围是2016年以来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备案的所有钢铁产能项目,主要任务是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相关项目逐一进行梳理,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知》强调,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投产的项目要立即停产,整顿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建,整顿到位后方可继续建设。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待确认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如何抓好《通知》贯彻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并做好答疑解惑,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贯彻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的相关要求,加强监控,从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地区要进一步提高紧迫感,大力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不断提高超低排放达标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取得实效。 

五、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将按照《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等,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按《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反面典型在全国通报。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听取行业、企业诉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专家论证后,出台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新的政策出台后,产能置换公示、公告和项目备案按新办法执行。